有些聊天记录千万别删!5月1日起,关键时刻用得着!

时间:2020-12-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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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手头紧,能不能借1万块,我想买个新手机?”
“好,转给你!”
……
重要的聊天记录别再删了,大有用场——
5月1日起,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5月1日起生效,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微博、、支付宝,这些软件已然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
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在司法实践中,陆续出现了以、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重要的聊天记录别删,大有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更具体点,这些电子数据都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1、手机短信
2、传真件
3、电子邮件
4、网页证据
5、电子聊天记录
6、录音
7、支付宝证据
8、证据
9、电子照片
10、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以证据为例:证据的分类和满足的要求
1
证据的分类

(1)文字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例如常见的“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时和公众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记录
包括与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朋友圈时和公众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
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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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满足的要求

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1)真实性方面
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2)合法性方面
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3)关联性方面
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
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释疑解惑: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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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电子数据也能当证据,此次修改目的是啥?

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聊天记录、短信、电子交易记录等已经可以作为证据,此次修改的意义是啥?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对于扩展证据收集途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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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哪类案件相对更加受益?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尤其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网络购物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
因此,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如何作为证据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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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对于普通市民维权有啥好处?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程序中,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细化、明确电子数据范围,能有效扩展律师协助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同时,电子数据的提取、法庭中的出示、真实性合法性的判断等规则的有效适用,也给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带来挑战。
律师需要不断探索学习,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进而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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