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离婚案再度延期 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0-05-09 20:22:5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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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离婚案再度延期】人称“私募一哥”的徐翔因涉嫌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另外他的妻子应莹也与去年向他提出了离婚诉讼,但是已经将近一年的时间了,却一直没开庭审理。昨日晚间,应莹在其微博发布信息称:最近又接到法院要将此案延期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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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莹在微博上披露的短信内容显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经上级法院批准,做出的延期审理决定。


应莹于2019年3月份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并且提出了判令离婚、子女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诉讼费用的相关请求。


据了解,该起离婚案于去年5月13日立案,并于当年8月29日于徐翔被关押的青岛监狱内开庭,庭审历时约2个小时,据应莹透露,徐翔于庭审上对离婚表示“同意”。该案原定于去年11月7日宣判,而去年11月13日则是6个月法定审限的最后一天。当时,应莹被告知宣判延期。


应莹在微博上表示,此案是一起单纯的离婚案,不涉及财产分割。“在我和徐翔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迟迟不做判决,两次无故延期,究竟因何原因?难道一定要等到徐翔刑期结束?”此前,据应莹透露,徐翔将于2021年7月9日刑满。


法律延伸阅读: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一、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徐翔离婚案再度延期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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