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上情况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文章

更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问答

更多
立即提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合同

更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律师

更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知识

更多

“好律师网”提供的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